黑龙江省机械工业技术协会会费标准及使用管理办法
|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发改经体[2017]1999号)及《黑龙江省机械工业技术协会章程》的规定,为保证协会履行职责具有稳定的经费来源,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总则 1.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应履行会员义务,每年交纳会费。 第二条会费标准 2.会费标准: 协会副会长单位每年5000元; 协会理事单位及各专委会理事长单位、副理事长单位每年 3000元; 协会团体会员及各专委会理事单位、团体会员每年1000元; 个人会员每年200元。 3.在协会和各专委会分别任职的,按高一级别标准缴纳 会费。 4.各专委会不再另行制定会费标准。 第三条会费缴纳 5.协会直接管理的会员由秘书处收缴会费,各专委会不 再另行收费。 6.授权各专委会发展和管理的会员,由各专委会收缴会 费。 7.参加多个专委会的会员不多重收缴会费,按照标准由 秘书处或指定一专委会收缴会费。 8.收缴会费时间原则为当年下半年。 第四条会费使用和管理 9.会费的使用和管理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财务管理制 度(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协会配备专职财务人员进行核算与管理。 10、会费支出坚持“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原则,任 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平调和挪用。 11.会费用于协会章程规定的内容和有益于会员的公益活动支出。为会员单位提供政策宣传、政策咨询;制订行业发展规划,开展专项调研;开展行业统计和综合分析;组织技术交流与合作。 12.会费的开支范围主要用于协会开展工作,如出版发行会刊、网站运营维护、资料印刷、办公场所租赁、会议费用、交通费、差旅费、表彰奖励及协会工作人员工资等。 第五条 会费监督 13.会费的收缴、使用接受监事会和会员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 附则 14.本办法经黑龙江省机械工业技术协会第六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15.本会所属各专业委员会依照本办法执行。 16.本办法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

